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
在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溢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非常不满,认为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没有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可能遭受溢油事件污染危害者通报信息。但是,对于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仅仅只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而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发布制度。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信息通报义务规范将不再适用。
溢油事故、环境信息、信息通报、信息发布
F203(国民经济管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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