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字体及其单字字形、字库法律保护之辩——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由于受到文字传输信息这一核心实用功能的限制,计算机字体的艺术性较低,与已有字体设计相比所体现出的艺术独创性也很低,这些因素决定了计算机字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由不构成作品的单个字体、字形集合而成的字库,也是不能成为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字体、字库不能获得著作权的强保护,并不会挤压字体、字库产业发展的空间。在能够为字体、字库提供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为字体、字库的保护制定专门的设计权保护法。
计算机字体、实用功能、美学价值、书法作品、弱保护
D923.4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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