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但书”条款适用看司法如何遵循立法
醉驾入刑,本已经过多番民主而又审慎的立法审议,及至最后修改并通过的醉驾入罪条款,其态度可谓非常鲜明,即醉驾入罪,不视情节。①然而,司法者是否在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以实体法中的"但书"条款为由,对于罪或非罪的判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立法者对于醉驾的入罪化努力是否会因此打折扣甚至付诸东流?
立法者、司法者、但书、入罪化、刑法分则、实体法、决定性、审议
D920.0(中国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学科S3090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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