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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评周永坤教授的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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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宪法”概念缘起于英国式的宪法语境,后流转于德、日等国并引起较大争议,由此产生了多种涵义与外延的“不成文宪法”。在有宪法典的国家讨论“不成文宪法”极易引起理论与逻辑上的混乱与困惑,德国、日本等都不例外。宜以“有宪法典的国家”与“无宪法典的国家”代替“成文宪法国家”与“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本身的不严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有宪法典存在的前提下,使用“不成文宪法”极易形成逻辑上的无法自恰。此外,我国当前的宪法传统与文化上的缺陷也决定了在我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的概念。在诸多政治实践背离宪法文本的客观事实面前,寻求“不成文宪法”可能引发对宪法的潜在危险,不得不防。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宪法语境

D921(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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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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