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不少人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设计。通过对这种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和辩驳后发现,这种制度设计既无必要性,也无可行性。还将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因而不宜采用。
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检察机关
D926.3(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4-140
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检察机关
D926.3(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4-140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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