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诽谤罪构成的法律底线——从“王鹏案”说起
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诽谤罪,在成立和处理时必须坚守这四个方面的法律底线,以防范和遏制公权力对于“诽谤案”的滥用:诽谤原则上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公器不能私用;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是诽谤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意见表达特别是公民的批评、建议是正当的言论自由权从而不可能构成诽谤,我国有必要汲取“公正评论”规则以完善诽谤法则;诽谤的行为对象应当指向特定的公民,但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诽谤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及诽谤目的,但批评、指责政府官员不是故意诽谤,涉及政府官员的诽谤案必须由原告证明被告是出于“确实恶意”.
王鹏、诽谤罪、公器私用、严格限制
D924.3(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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