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医方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和介入性说明义务,并规定了未尽此等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及“自我决定”人格利益的保护上,目前的学说和司法实践都尚待进一步拓展.在涉及物质性赔偿的因果关系判断上,应重视违反说明义务对患者的意思决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在涉及意思决定的说明义务时,“自我决定”这一重大人格利益应纳入《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应肯定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说明义务、赔偿范围、因果关系、意思决定、自我决定
D922.16(中国法律)
是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浙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紫金计划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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