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解释论
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单纯的具体列举模式、具体列举与类推适用相结合模式、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最后一种模式,于该法第69条确立了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据此,危险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向高度危险作业者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者就是在经济上和组织上控制该危险活动的人,不应当包括其雇员.责任主体的抗辨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
危险责任、一般条款、严格责任
D923(中国法律)
201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