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适合参与纠纷解决——以泉州市为中心的考察
能动司法延续了个案监督的争议.泉州中院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创新,可以看作能动司法的一个个案.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要以法院介入社会为前提,违背司法中立、被动的立场.尤其人大代表的介入会使诉讼调解更加偏离法律,更勿论实现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共客的理想.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解决依据的<宪法>第76条,本质上是提倡性条款,其内容也主要是人大监督权的延伸.归根到底,人大代表的身份不仅不适合参与诉讼调解,也不适合参与纠纷的解决.能动司法引入其他力量只能化解对司法无能的指责.各种权力应该根据其本质而运作.
司法独立、监督权、纠纷解决
D921.11(中国法律)
201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