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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对法定犯之修订

引用
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已经并应该继续成为刑法部分修改的常态模式,但对于法定犯的修改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和理念.在出现刑罚处罚早期化、重罚化倾向的当下,要坚守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充分论证、详尽调研,考虑修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谨慎从事.妥善处理好刑法与前置性法律的关系.如果某一行为确实具备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考虑能否运用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解决问题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修法的首选并非在法典中直接增加或修改法条,而是尽量用足现有规定.此路不通,才考虑修法路径.提高刑事立法技术,完善法条内部关系,加强体系性研究,构建完整的刑法体系;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空白法条,尤其是不完全空白法条;加强实证研究,加强立法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法定犯、前置性法律、不完全空白法条

D924.3(中国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S30901;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09HZK009

201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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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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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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