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制度的宪法法理及其未来——以Kennedy v. Louisiana案为例
美国联郑最高法院在限制死刑的同时保留了死刑.其死刑判决的宪法法理融合了两个要素:一方面,刑事司法的目的就是要让罪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便实现报应正义;另一方面,宪法又明文禁止”残忍与异常的刑罚”.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将其死刑法理和”与时俱进的文明标准”绑在一起,而”与时俱进的文明标准”又以”举国一致的共识”这一民意尺度来衡量,所以联郑最高法院最终把美国死刑制度的未来转交给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民意.把死刑判决与民意结合在一起,在增加了死刑判决合法性的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也把死刑制度置于一个开放的民主决策体系之中,不肯越过民主程序一举废除死刑.因此,就未来而言,如果民意倾向于废除死刑,美国就有可能废除死刑,如果民意支持更多地适用死刑,也有可能保留死刑,甚至增加死刑的适用.
死刑、残忍与异常的刑罚、与时俱进的文明标准、举国一致的共识
D971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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