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
作为作品传播技术的云计算使得技术中立原则所强调的技术(设备)与服务之间的区分变得模糊,因而需要重构技术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规则.技术中立原则既不能使技术提供者将商业模式建立在侵犯版权的基础上,也不构成权利人控制技术市场的理由.以技术提供者服务或技术提供行为的可归责性为中心,回归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借鉴产品责任法的”合理替代设计”标准,合理的第三方责任规则将促进技术发展者和版权人之间的合作.云计算传播作品的方式难以为版权人所享有的传统财产权所涵盖,其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但为鼓励作品创作之目的,有必要扩张出租权的适用范围,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云计算、技术中立、第三方责任、可归责性、出租权
D923.41(中国法律)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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