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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税法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之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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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贫富差距呈现”全范围.多层次”扩大之势的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所得税法对”五色收入”的调控不力,尤其是”血色收入”、”金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大都游离于所得税法的调控范围之外.财产税法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是对所得税法调控功能的有益补充.长期以来我国税法学界将财产税法置于研究的边缘地带,导致实践中财产税法调控功能的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的现象.因此,研究财产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财产税法、收入分配、调控功能、补充功能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S30902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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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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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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