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的纠错——评河南省高院对”天价过路费案”的处理
在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的司法活动应当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回应广大老百姓和媒体的期待,但是,司法纠错行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应当遵循审判规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一味地以政治作秀的方式处理.河南省高院对时建锋天价过路费案的处理过程仓促、草率,高院过早介入该案并做出实体处理系有违程序正当性,对办案法院及法官处分权限及内容违法,河南高院副院长对媒体发表对该案的适用法律意见不适当.
天价过路费案、处理、纠错、错误
D926.22(中国法律)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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