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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引用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交付财物-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两个当场

D924.3(中国法律)

2011-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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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050/D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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