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证留置权的本质效力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留置、留置权、债权、物权、本质效力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29
2011-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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