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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引用
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增设新罪就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配置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改造.

危险驾驶罪、立法、规范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1-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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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050/D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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