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辩证思考
司法居间裁判的性质必然要求司法具有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不能也不可绝对排斥司法的政治性.居中审理和裁决是司法的基本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和属性决定了司法必须具有平等性.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根本属性.没有对等性就难于实现真正的人民性;坚持人民性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对等性.对监督者必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监督者自身也应该接受监督.能动司法必须保持必要的限度,能动主体必须保持高度的自律和自我限制.司法的可接受性必须受司法公正性的节制.司法的终局性必须与司法的正当合理性、合法性保持适度的平衡.
司法、法院、公正、理性、平衡
D9(法律)
2011-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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