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股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缺失与完善

引用
我国现行<物权法>和<公司法>均未对股票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作出相应规定.学界普遍认为,因无记名股票被视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但记名股票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以发行记名股票为主的日本,为适应实务发展需求,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记名股票采用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方式,并规定股票可以准用支票法的善意取得规定.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未能从股票作为资本证券的流通性本质出发来探讨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善意取得问题.为了促进股份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对于无记名股票,应以立法形式规定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记名股票,应先从理论上明确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再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此外,可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统一的视角对股票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善意取得、股份流通、交易安全

D9(法律)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08年课题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9-9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050/D

2010,(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