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之合理构建
未成年人具有平等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现代民法基础和理念的应有之义,是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不少民法典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所肯认.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侵权,其本人与父母或其他监管人负连带责任,其中,父母为无过错责任,其他监管人为推定过错责任.此外,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应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合理的限制,在共同侵权、混合过错等制度设计中也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合理保护,从而实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者之间的平衡.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父母、其他监管人、连带责任
D9(法律)
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5021;2010年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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