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

引用
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盔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恶意肇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源于相关立法的冲突性和模糊性规定.交强险的立法功能不同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来看,将恶意肇事所致损害纳入保险范围是实现交强险保障社会大众交通安全的需要,建立保险人的事后追偿机制能够对惩戒恶意肇事人、预防和减少恶性事故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将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责任统一确定为”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垫付责任”,不但能够有效避免法院判决不统一的司法乱象,还能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交强险、醉酒驾驶、恶意肇事、保险责任、垫付责任

D9(法律)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1-13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