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

引用
将特约商户帮助持卡人套取信用额度内资金的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限度,是一种造法性解释.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帮助持卡人融资取现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应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其犯罪化.规制信用卡套现行为,关键在于改变目前的信用卡透支制度,给予刷卡取现和刷卡消费同等的优惠待遇.

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罪、造法性解释、社会危害性

D9(法律)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2-14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