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
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范畴,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的演变.承认著作权产业的投资者为作者,是因为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作品创作与传播中的分工日益复杂,雇主的投资与组织对于作品的产生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投资者作为著作权主体,旨在提供著作权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向创作者反映市场的需求,降低创作中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组织创作者生产市场需要的作品,节约创作者的协调成本.因此将著作权归于投资者,符合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的立法原则.
作者、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权利配置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ZD006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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