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整合
在著作权法上,权利人的财产权可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其中,传播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将新技术带来的传播行为纳入已有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是权利整合和体系化发展的体现.在前数字时代,表演权和广播权已经成为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的传播权类型,在权利整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数字时代后,公共传播权的出现是传播权”小整合”的初步尝试.具体到我国立法,按照”总分式”立法模式建构统一的”传播权”类型,同时设定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分项,是相对而言较为妥适的路径选择.
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传播权
D9(法律)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D1063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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