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官的刑事管辖豁免及其国际法处治
外交官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接受国对其犯罪行为不能予以管辖和刑事处罚.这已经为国际习惯法所确立并由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现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且它是国际强行法.外交官因为犯罪而丧失了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不能再代表其国家执行使馆的职务.外交官的犯罪问题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接受国可宣告其为”不受欢迎的人”,由派遣国召回或终止其职务,也可直接将其驱逐出境,派遣国还可以放弃豁免.派遣国具有管辖和惩处其犯罪外交官的国际法义务.对于外交官犯罪,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有规定应当予以管辖和处罚.
外交官、刑事管辖豁免、习惯国际法、管辖和处治
D9(法律)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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