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制视野下的遗嘱
秦以后的各种财产制度,包括养老制、祀产制、分家制、立继制(汉代为”后户制”)、拨产制等,均属家产制的范畴.用所有权、共有权等现代法学概念去理解家产制,殊有不妥.在家产制下,财产的传承和分配都受强制性的安排.在个人尚未解放之前,遗嘱还不能发挥其重要性.只有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延续家庭的功能,从而成为家产制的重要子系统.
家产制、个人财产制、遗嘱自由、托孤遗嘱
D9(法律)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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