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为著作权融资担保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在物权法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充担保手段的政策目标之下,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也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出质登记中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登记申请,以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异议登记期间巧日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的,申请异议登记的涂销登记,但是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涂销登记.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出质登记之外,不应以移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占有为其要件;登记机构在完成出质登记后也不用公告.
著作权质权、邻接权出质、异议登记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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