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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官独立审判

引用
自从法院设立以来,科层官僚制便与法官管理制发生了亲密的接触.法官作为由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行政官僚团体,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只是在司法部任职的官员,与其他在农业部或外交部任职的官员并无不同.法官审判独立的理论支撑点还是在法官自我的独立意识,没有独立意识就没有独立审判.行政与司法这两种权力形态是天然不同的.司法权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科层行政官僚制所体现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法官理性主体的建设和重构,更多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司法去行政化肯定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解决中国的司法问题,在总体上必须从改造法官科层行政官僚体制及其法官审判权的运作体制入手,这是一条走向健全理性司法的路径,它可以将法官从科层行政官僚体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去除那些不必要的累赘之后.具体地转向司法审判的实际形态.

科层管理、司法体制、独立审判、权力形态、政法委、克服弊端

D9(法律)

2010年度上海市法学会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第4号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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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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