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
犯罪构成理论首先必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尽量保持一致性.如果某种犯罪论体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冲突,即便再完美的理论体系也不应该”反客为主”.德、日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第22~24条、第25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主要要件要素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移植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可取.
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刑法、规范、冲突
D9(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S30901
201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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