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思考——兼论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之提升
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司法发展的不平衡,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发挥能动性的社会背景;当前地方法院不可能超然于地方社会治理的区域布局,决定了地方法院服务的”大局”首先只能落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发挥能动性的体制背景.地方法院发挥能动性并不与司法统一性相矛盾,更非纵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统一原则不排斥基本法律规范统一下各地具体标准的差异;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最大危害不在于地方司法标准的差异而在于地方司法标准的不确定.从长远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必将恶化区域司法环境,损害区域发展竞争力.区域司法环境属于区域发展竞争力中的软实力,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发挥应置身于提升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的大境界之中.文章还对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能动空间的总体界定和区域司法标准的规范化作了原则性建构.
地方法院、司法改革、能动性、司法环境、软实力
D9(法律)
201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