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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02条

引用
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担保物权的功能、地位和性质等因素,原则上应否定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但在主债权因时效届满致抵押权长期不行使等情形下,依然允许抵押权存在则有悖诚信,故抵押权应受法定存续期间的制约以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法定期间制约模式的选择则应以不影响或少影响原有体系为原则,以能付诸于实际运作为必要.

抵押权、存续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D9(法律)

201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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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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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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