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虽然在内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区际协议的签定主体、形式和生效条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使区际”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释权,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将”安排”转化为在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应当建立起以宪法为中心的”两级”协调模式,完善”一国两制”的宪政体制.
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宪法、司法解释
D9(法律)
博士后项目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