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因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中没有预设间接第三人的规定,若要对票据表见代理中的间接第三人实施保护,则显然超越了民法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需要通过法解释学作出适度的变通和补充加以解决.关于越权代理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本人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就超越本人授权金额以外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办法.此规定显然与票据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对其进行修改.
票据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越权代理、第三人
D9(法律)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项目S30902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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