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选举权、竞选正当性与竞选权
从追求形式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正义,是选举法的前进方向.选举法能否实现这个升华,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如果只把被选举权规定为被选举资格,那么,候选人就不可能成为选举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选举因而必定缺乏合意.只有承认被选举权是被选举资格与竞选权的统一,并着重确认竞选权的一系列内容,选举法才能保障选举的实质正义.顺应我国选举实践的民主呼唤,采用被选举权着重指竞选正当性的学说,改革我国选举法对被选举权的定位及相应规定,是我国选举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被选举权、竞选正当性、竞选权
D9(法律)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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