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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引用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李庄、法理、证明、程序正当

D9(法律)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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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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