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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试点对未检制度的影响——以上海市检察实践为例

引用
少年司法改革有着特殊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及早提出应对之策,先行积累与少年法院建立相适应的未检实践经验.针对少年法院试点所提出的未检科(处)也应实行指定管辖或者建立专门性少年检察院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改革的重心是实现未检业务的一体化,使未检科(处)形成与少年综合庭相对接的业务范围.国外少年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少年法院建立后一般会被赋予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检察机关具有被”边缘化”的特点,这是少年法院时代未检制度的潜存危机.

少年司法、少年法院、未成年人检察、检察改革

D9(法律)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07BFX003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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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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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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