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
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
《物权法》、动产抵押、理论继受、物权法体系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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