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参加量刑程序的若干问题
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只满足于法院的定罪结局,而将量刑权拱手转让给了法官.检察官对于量刑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均无法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监督.刑事审判包括定罪、量刑两个环节和部分,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定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经合议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启动量刑程序,单独就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进行调查和辩护,由控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并围绕量刑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内容应当加以确定.
检察官、量刑、程序、建议
D9(法律)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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