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破产原本属于私法上的财产处分与债务公平清偿的行为.但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跨国金融机构而言,因其在业务上呈现出跨国的性质,那么在一国的破产宣告必然会影响到位于其它国家领土上的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但迄今未有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协调.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为连接点的管辖权模式,并适度自我限制域外的管辖权.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利益中心所在地、管辖权自限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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