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进我国公司法后,主流观点坚持认为,该法理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只有一人公司方能扩及到人格混同的场合.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有关姐妹公司人格混同为由,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决其对外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做法,突破了这一立场,并对我国公司法学界的通论形成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实际上更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意,我国成文法再修改的趋势不可避免.而最高审判机构案例指导方式,不失为防止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有效途径.
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法限制、适用障碍、司法破解
D9(法律)
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特别项目010522430502
2009-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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