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试图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由于涉及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应更为审慎.实务部门和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似乎给予了一边倒的支持,片面夸大了指导性案例在填补法律漏洞、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指导性案例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审查和控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宪政风险.因此,应当理性地评估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在坚持立法务必先到位的基本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立法解释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进行立法性法解释、重视"批复"类型的司法解释并将生效裁判文书附在批复之后、经批准后对必须依赖于案情而无法抽象出一般裁判规则的问题制作成案例并赋予一定拘束力等"四步走"的方法,走出一条既满足实践需要又真正安全的新路子.
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能动主义、判例、漏洞填补、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
D9(法律)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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