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
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瑕疵标的物,由此出卖人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不发生危险转移.在危险转移之后,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再履行,主张解除或者减价,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偿还无谓支出的费用.为方便法律适用,需要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条文.买受人的瑕疵权利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性,其他法律救济仅辅助性地适用.瑕疵权利与其他法律救济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瑕疵权利、危险转移、违约责任、竞合
D9(法律)
211第3期工程资助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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