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
将善意取得定性为原始取得,并不能回避其所涉及之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将转让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则受让人的善意可弥补处分权的欠缺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将转让行为直接界定为买卖等债权合同,则仍有必要将其效力解释为有效,从而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规范.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债权合同、物权合同
D9(法律)
2009-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6-61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债权合同、物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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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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