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高度关注”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称,该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包括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基本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宪法保护、司法解释、侵犯、民事责任、废止、发布、姓名权、批复、教育、公民、公告
D9(法律)
2009-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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