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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救济

引用
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因而公职人员的名誉实际上综合了人们对公权力机关和对公职人员个人的评价.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既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相联系,又容易与所谓的政府名誉权混淆,也与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交织在一起.它具有受保护程度有限、”受损”后的自我救济能力较强等特点.基于对国外公职人员名誉权纠纷处理原则的考察,我国在处理公职人员名誉权纠纷时,应注意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对公务行为发表评论的自由.但同时也应保障公职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其中需要证明侵害名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名誉的实际损害.当然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更需要纠正和防止一些片面或极端的观念和行为.

公职人员、名誉权、言论自由

D9(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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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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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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