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与行政性垄断规制
行政性垄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责任形式都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理论与实务界对此项规定能否兼容司法监督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现行法适用、行政内部控制与司法控制的功能及利弊比较以及域外做法介绍的基础上,对建立行政性垄断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路径进行了论证.
司法审查、行政性垄断规制、行政内部控制、反垄断诉讼
D9(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YG-04
200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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