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4条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合理定位——以近晚食品安全事件为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由于食品安全是相对的,因此向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成为认定本罪客观确定性的核心内容.”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应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只能要求行为人具有对于”非食品原料”的明知.仅仅依靠刑法的严惩并不足以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应当加强监督监管体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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