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与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物权变动的要件应为以交付为原则,以合意为例外.通说认为的船舶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的观点于现行法不合.<物权法>和<海商法>均规定船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并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之立法例.登记对抗的含义并不在于使物权变动对于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不能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已.其原因在于登记作为公示手段,在现行法下应具有公信力,故而船舶物权也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船舶物权善意取得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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