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犯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被骗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是诈骗犯罪客观要件中的核心要素,而诈骗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处分行为”是”不成文之构成要件要素”,被骗者必须具有居于财产处分的地位和权限,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1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解释受到了”机器不能被骗”观点的质疑.ATM机的法律性质应为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管理者在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持有的这一国际规则下做出了凡是经过ATM机验证的人皆为持卡人本人的推定,因此,ATM机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和权限.
诈骗犯罪、财产处分、合理性、信用卡诈骗
D9(法律)
2009-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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