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东资格之商法检讨
基于股东资格的身份性质,未成年人在继承股份时应该在”合意”的情形下才具有股东资格,而非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继受、认购股份不是简单的民事财产处分行为,而是当前最为复杂的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行为,因而,民法中的法定代理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股东的问题上存在适用上的障碍.商法的特性及证券投资交易商行为的性质,也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取得应区别对待并加以限制.
未成年人股东、股东资格、股份认购、表决权代理
D9(法律)
2009-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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