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未成年人股东资格之商法检讨

引用
基于股东资格的身份性质,未成年人在继承股份时应该在”合意”的情形下才具有股东资格,而非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继受、认购股份不是简单的民事财产处分行为,而是当前最为复杂的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行为,因而,民法中的法定代理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股东的问题上存在适用上的障碍.商法的特性及证券投资交易商行为的性质,也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取得应区别对待并加以限制.

未成年人股东、股东资格、股份认购、表决权代理

D9(法律)

2009-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2-8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